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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

3、(一)《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1989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公布)。 (二)《黑龙江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4、(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省边防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日常工作移交省军区。(三)加强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5、(一)《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89年省政府令第4号,1998年省政府令第11号修正)。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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