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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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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局处罚规定

1、法律主观:对于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的监督。

2、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审查等方式。 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

3、法律主观:劳动监察部门是可以对违法者作何处罚的。

4、劳动监察部门是具有执法权的,劳动监察部门对违法的用人单位可以作出处罚的决定。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的监察劳动。劳动监察大队(监察支队、监察局)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执法队伍。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有什么范围?

1、劳动监察大队是负责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用工方面:劳动监察大队负责受理劳动用工方面的投诉举报,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2、法律主观:劳动监察大队的具体职责包括: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单位的守法情况;受理关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进行查处劳动违法行为等。

3、劳动监察部门职责受理范围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法律主观:可以先要求用人单位按照 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 工资 ,如用人单位拒绝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 部门举报,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不超过工资的20%是指劳动者因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从工资中扣除应当赔偿部分,每月扣除额度不超过20%。

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如还拒付工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然后由法院强制执行后发还应得工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条例全文

1、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3、最新 劳动法 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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