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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条例(江苏省生育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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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解读

月30日省政府发布第94号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原来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缴费比例一般为0.6%—0.8%,最高不超过1%。新《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要报省政府批准。

山东省生育保险部分条例

1、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3、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的费用。

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津贴条例规定

1、生育津贴政策包括:分娩类津贴和引、流产类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30天*产假天数。

2、法律主观: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一)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3、法律分析:想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江苏省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一编制预算,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法律分析:2021年江苏省享受生育津贴要符合的条件有:参保人必须要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需要缴纳12个月以上;还有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河南省女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女职工生育产生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围产保健):1200元/例。正常分娩:省级医院2200元/例;市级医院200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省级医院2800元/例;市级医院2600元/例。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 范围: 生育 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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