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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黑龙江计划生育条例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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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没有作废。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一共有第五十条条例,其中第五十条本条例称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第6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和《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1、同时,将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扶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00元。

2、法律主观: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3、法律分析: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每月80元;农村终身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父母每月100元;男到奖扶女未到特扶年龄子女伤残,每月130元;男到奖扶女未到特扶年龄子女死亡每月150元;子女伤残每月270元;子女死亡,340元。

4、流程:本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政府复审,市卫生健康局确认发证。发放标准: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6480元;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8400元。申报时限:2023年申报截止时间:2022年10月20日前,每年一次。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废了吗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的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实施后.旧的计生法已废除.所以说不生效了。

国家《计划生育条例》已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十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确系避孕节育措施引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多省修改计生条例2 目前已经有超过22个省份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设育儿假成为普遍的做法,一般给予5-15天假期。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时间为:2003年1月1日,最后修正时间: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2000)是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男女双方依法结婚达到法定婚龄3年零9个月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九条 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分为七章49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条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章:人口普查,规定了人口普查的时间、对象、范围、方式和程序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是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18日通过,并予公布的。该《条例》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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