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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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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财政补贴;(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3、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在此之前,我省失业保险费率一直按照1999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标准执行。

5、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是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缴费相关事宜的一些具体的规定,其内容涵盖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多种保险的缴费,总体包括五大块内容,即总则、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和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没有被废止,依然有效。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保滞纳金最新规定

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参保人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规定,以体现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的公平性。按照相关规定,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

3、参保单位延迟缴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可一次性缴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按季度或按年度缴的,应从季度初或年初缴费。暂无能力缴纳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4、法律主观:按照现行的政策补缴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 (人们通常说的 社保 )要缴利息(银行当期利率)和滞纳金 实际上,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没加收滞纳金(有政策没执行),加收了滞纳金会加重单位或个人的负担。

5、具体来说,如果某人需要补缴10000元的社保费用,逾期了30天,那么滞纳金就是:10000元 30天 0.05% = 150元。这意味着,如果需要补缴的社保费用更高,或者逾期的时间更长,那么滞纳金也会相应地增加。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1、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内容要求:逾期缴纳、及时缴纳、单位与个人缴纳分离、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对象。

2、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3、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4、社会保险费征管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有关缴费人权利的征管行为的具体程序,从步骤、方式、顺序和时效等方面限制征管机关的行为。

5、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部门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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