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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否废止(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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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否作废?

1、没有作废。只是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2、没有。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政务院于1951年0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截止2022年8月3日,没有作废。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没有公示废止,所以任然是有效的。

4、没有明确作废,当属具有延缓效力的法规。只是其中的很多部分被新法代替了,比如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替代了其中部分条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公布)(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6、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不会作废 2011年7月1日后按照社会保险法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作废了吗

1、该部法律仍然有效。1951年2月26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并于1953年、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政务院(已变更)于1951年0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

3、我们对1951年至1987年间发布的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劳动保险规章和政策文件61件。现将废止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2月26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5、没有作废。只是劳动部1953年1月26日公布试行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废止。

有《劳动保险条例细则》1994年的文件吗

年11月25日劳动部印发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讨论稿)中明确规定的我国“五大保险”和“三种津贴”是:五大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三种津贴:疾病、伤残、遗属津贴。

年,劳动保险制度尚在改革早期阶段,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尚未发布或者实施,而八十年代中后期开始的劳动用工、工资、保险制度三大改革又打破了原有的国家统一的规定,工伤死亡待遇是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5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年9月30日之前没有《工伤保险条例》,涉及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规定于政务院《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其劳动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一些文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有没废_百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没有被废止,但其主体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取代,其中的大部分内容不再适用。

2、没有被废止,但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的无效。

3、没有。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政务院于1951年02月26日发布,自1951年02月2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截止2022年8月3日,没有作废。

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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