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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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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女性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

2、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3、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4、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

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或者男职工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产前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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