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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本文目录一览:

内蒙古养老保险管理条例

1、内蒙古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内蒙古出台了内蒙古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以后,要统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仅如此,还要统一缴费比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银行存储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按不低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劳动者及其雇工(以下简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覆盖范围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养者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不满一年的临时工和在本省企业工作的港澳台人员、外国籍人员除外。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河北省养老保险条例

1、根据规定,凡是2011年6月30日前形成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用。

2、法律分析:缴费标准: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是20%。

3、政府补贴最低30元。已经超过60,每月可以免费领取55元,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以户口本为标准,未满60、农业户口且没有其他养老保险的)必须参保。

4、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文件,河北省居民养老可选7个档次,分别是年交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

5、河北省社会保障失地 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根据河北省《关于建立被 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被征地时已达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应缴养老保险费用后直接进入养老保险,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执行以下政策:1,根据现行养老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参战老兵在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由本人申请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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