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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与伤残等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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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医疗事故等级是怎么划分的?应该如何赔偿医疗事故?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出现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如下: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有人认为,主要责任应承担60%~90%,次要责任承担20%~40%,轻微责任承担比例不超过10%。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脏器缺损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脏器无法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法律主观:【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进行分类的标准。该标准将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一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和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根据患者人身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严重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

医疗事故等级赔偿标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二级医疗事故为二到五级伤残,赔偿指数90%-60%;三级医疗事故为六到十级伤残,赔偿指数50%-10%。

法律主观:【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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